香港總商會昨舉辦研討會,我聯同六位來自美國、英國、加拿大、比利時的經濟與競爭法專家,討論如何「制訂適合香港的競爭法」。這些國家均已實行競爭法多年,他們作為「過來人」的經驗與教訓,值得香港借鏡和警惕。
「過來人」經驗值得警惕
香港現時的《競爭條例草案》以歐盟法例為主要藍本,但曾任英國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主席的Sir Christopher Bellamy QC坦言,歐盟的競爭法條文括概空泛,主要靠指引及案例來執法,缺乏法律上的確定性,令不少律師及法官都大感頭痛。而且競爭法牽涉複雜的法律與經濟概念,需要很長時間的學習過程,不止是法律專才、法官與官員難以掌握,還須向企業及社會進行公眾教育。他不諱言,歐洲已推動競爭法逾五十年,至今仍未說得上做得到位。
英國競爭法法律專家Gavin Robert亦指,歐盟的競爭法仍在不斷改善摸索,並非能「照抄」的樣辦。歐盟競爭法初期制訂的競爭法指引,其指引作用十分有限,揣摩了數十年,近期訂立的合併指引才較具體清晰。
另方面,當歐盟競爭委員會隨巿場發展更新其指引,加入更現代化的經濟理念時,法院則依從舊案例判決,結果不時出現競爭指引與法院裁決不一致的尷尬情況,令企業無所適從。香港政府官員解說《競爭條例草案》時,常強調有大量歐盟案例予法院參考,又如何叫工商界安心?
多位專家亦認為,如何訂出「違反競爭」的界綫極其困難,除了少數「核心反競爭行為」獲普遍認同是有損公平競爭,如合謀定價、圍標等,其他協議或行為須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與時間作出調查,而且結果是否有損競爭,根本難有肯定答案,是否值得大費周章?因此,在實施競爭法初期,宜集中處理「核心反競爭協議」,因為這些行為對公平競爭及消費者的損害明顯,「殺錯良民」機會亦甚低。
在這方面,加拿大競爭法專員Melanie L Aitken分享的經驗值得參考,當地推行競爭法已逾百年,在○九年作出大幅修訂,其中一個重要改變是把刑事的「核心反競爭行為」範圍大為收窄,其他未能預先清楚定義的行為,會以行政程序調查及處理,讓企業作出糾正和補救,以免法例妨礙有利競爭的商業協議。
專家們亦忠告,競爭法並不是非黑即白,牽涉不少爭議性理念,絕不是人有我有的潮流,而且香港是個細小開放的經濟體系,不能把其他地區的法例「搬字過紙」,必須配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尤其香港正在起步階段,制訂法例時必須步步為營,不宜一步登天,把法網伸展得過闊,強求做到滴水不漏,反而令正常的商業協作被綁手綁腳,得不償失。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6月24日星島日報)
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梁君彥議員提問離岸人民幣業務的發展
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君彥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已於本年三月公布,港澳部分單獨成章(《專章》),內容強調中央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方面,當局有何具體措施回應《專章》的內容,以發揮香港在國家發展戰略中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及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功能定位,以及目前有關的進度為何;
(二)鑑於最近有報道指新加坡揚言要爭取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當局有何措施保持香港在離岸人民幣業務方面的優勢;及
(三)鑑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最近指出人民幣國際化進程要成功,離岸人民幣中心需加強「內循環」(海外人民幣回流內地的政策)及「外循環」(搭建往海外市場的金融平台)的功能,政府在這兩方面有甚麼計劃?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自二○○四年開始,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推動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的發展。隨國家擴大人民幣在跨境交易中使用的措施陸續推出及深化,以及在中央和內地有關部門大力支持下,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在過去一年有很快速的增長。
在人民幣貿易結算業務方面,二○一一年首四個月經香港銀行處理的人民幣貿易結算交易總額達4,450億元人民幣,已超過二○一○年全年的3,692億元人民幣。二○一一年第一季,經香港銀行處理的人民幣貿易結算交易,相等於同期中國內地人民幣貿易結算總額的86%,這顯示香港成為了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的最主要平台。
在人民幣貿易結算帶動下,香港人民幣存款亦大幅增加,人民幣的融資活動也越趨活躍。香港的人民幣存款由去年一月的600億元人民幣,躍升至十二月的3,100億元人民幣以及今年四月底的5,100億元人民幣。
同時,香港亦成為最大的離岸人民幣債券中心。在港人民幣債券的發行量,由二○○九年160億元人民幣增加至二○一○年358億元人民幣,今年首五個月也超過了280億元人民幣。發債體包括全球各地的企業和機構,例如美國的麥當勞和卡特彼勒、歐洲的聯合利華和大眾集團、以至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
另外,截至今年四月底,使用香港人民幣清算平台的銀行有173家,其中151家是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或中資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它們形成了一個為全球各地處理各類人民幣支付的銀行結算網絡,為中國內地與全球各地及不同離岸市場之間提供人民幣清算服務。
為提高海外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對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及發債的認識,以配合國家政策把人民幣推到世界各地,我們會到不同地方進行路演。上月我們和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首次進行聯合路演,到印尼及馬來西亞鼓勵當地金融機構、商會及跨國公司參與相關的人民幣業務。
金融管理局亦於三月中在澳洲悉尼舉辦了首場的海外路演,上星期亦剛前往俄羅斯進行路演。我們今後將會前往更多的地方,進一步推廣人民幣貿易結算及香港作為離岸人民幣中心的功能。
人民幣離岸業務的持續發展,為市場提供更多樣化的人民幣投資產品,亦有助鞏固香港作為資產配置平台的優勢,促進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截至二○○九年年底,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務合併資產為85,070億港元,當中超過60%源自非香港投資者。
(二)隨國家進一步推進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政策,今後會有越來越多與中國有貿易和投資往來的海外企業選擇使用人民幣進行交易。為了滿足這些企業對人民幣金融服務的需求,全球各地(包括新加坡)的金融中心希望開展離岸人民幣業務,是自然的發展。
香港是中國對外貿易和投資的其中一個主要窗口和平台,不論在人流、物流、資金流和資訊流各方面都和內地緊密相連。同時,香港有先行優勢。我們早於二○○四年已經開始經營人民幣業務,無論從人民幣存款、貿易結算、債券發行以至金融產品,都已具有相當規模和累積了多年相關經驗,是目前境外最大的人民幣資金池。
我們會繼續爭取為其他地區的銀行及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吸引更多的離岸人民幣資金在香港匯聚和融通,鞏固我們的現有優勢。一方面我們要不斷完善和優化香港現有的人民幣金融平台,並且促進更多的人民幣金融產品在香港市場推出。另一方面進行更多的推廣工作,繼續推動香港作為面向全球的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的角色和地位。
(三)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的一個重要功能,是提供有效的市場和金融平台,讓人民幣資金能夠有效融通。這包括「外循環」,即人民幣資金在香港和海外地區之間的循環,以及「內循環」,即人民幣資金在香港離岸市場和內地在岸市場之間的循環。
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我們正努力把香港搭建成一個「外循環」的金融平台,通過貿易與非貿易項目,把人民幣推到國際市場。在貿易結算方面,香港只處理中國貿易的20-30%,但在二○一一年第一季,香港在人民幣貿易結算中佔86%。這說明香港的金融機構為不少香港以外的企業客戶提供人民幣結算服務。在非貿易項目下,香港亦具備很好的條件推動「外循環」。目前香港的總存款中,超過40%為非香港機構或個人所持有。在人民幣企業存款當中,有16%由海外企業持有。因此,人民幣到了香港,等於是到了全球機構及個人的手上。以發債為例,去年,香港共發了16筆人民幣債,集資358億元人民幣,主要是由國際機構投資者認購。
我們會繼續積極進行推廣的工作,務求吸引更多的海外金融機構和企業使用香港的人民幣金融平台辦理各項人民幣業務,並透過香港的清算平台,在中國和全球各地之間的貿易和投資交易中更多使用人民幣。
在內循環方面,我們會繼續與內地有關部門溝通,進一步推動人民幣在跨境交易中的使用,包括讓外商直接投資能夠更多使用人民幣結算。
人民幣目前並非完全自由兌換,在資金跨境流動(特別是流入內地)方面,香港會做好把關工作,在充分保障國家金融安全下,推動人民幣國際化。
資料來源: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6/22/P201106220285.htm
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已於本年三月公布,港澳部分單獨成章(《專章》),內容強調中央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方面,當局有何具體措施回應《專章》的內容,以發揮香港在國家發展戰略中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及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功能定位,以及目前有關的進度為何;
(二)鑑於最近有報道指新加坡揚言要爭取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當局有何措施保持香港在離岸人民幣業務方面的優勢;及
(三)鑑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最近指出人民幣國際化進程要成功,離岸人民幣中心需加強「內循環」(海外人民幣回流內地的政策)及「外循環」(搭建往海外市場的金融平台)的功能,政府在這兩方面有甚麼計劃?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自二○○四年開始,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推動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的發展。隨國家擴大人民幣在跨境交易中使用的措施陸續推出及深化,以及在中央和內地有關部門大力支持下,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在過去一年有很快速的增長。
在人民幣貿易結算業務方面,二○一一年首四個月經香港銀行處理的人民幣貿易結算交易總額達4,450億元人民幣,已超過二○一○年全年的3,692億元人民幣。二○一一年第一季,經香港銀行處理的人民幣貿易結算交易,相等於同期中國內地人民幣貿易結算總額的86%,這顯示香港成為了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的最主要平台。
在人民幣貿易結算帶動下,香港人民幣存款亦大幅增加,人民幣的融資活動也越趨活躍。香港的人民幣存款由去年一月的600億元人民幣,躍升至十二月的3,100億元人民幣以及今年四月底的5,100億元人民幣。
同時,香港亦成為最大的離岸人民幣債券中心。在港人民幣債券的發行量,由二○○九年160億元人民幣增加至二○一○年358億元人民幣,今年首五個月也超過了280億元人民幣。發債體包括全球各地的企業和機構,例如美國的麥當勞和卡特彼勒、歐洲的聯合利華和大眾集團、以至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
另外,截至今年四月底,使用香港人民幣清算平台的銀行有173家,其中151家是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或中資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它們形成了一個為全球各地處理各類人民幣支付的銀行結算網絡,為中國內地與全球各地及不同離岸市場之間提供人民幣清算服務。
為提高海外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對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及發債的認識,以配合國家政策把人民幣推到世界各地,我們會到不同地方進行路演。上月我們和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首次進行聯合路演,到印尼及馬來西亞鼓勵當地金融機構、商會及跨國公司參與相關的人民幣業務。
金融管理局亦於三月中在澳洲悉尼舉辦了首場的海外路演,上星期亦剛前往俄羅斯進行路演。我們今後將會前往更多的地方,進一步推廣人民幣貿易結算及香港作為離岸人民幣中心的功能。
人民幣離岸業務的持續發展,為市場提供更多樣化的人民幣投資產品,亦有助鞏固香港作為資產配置平台的優勢,促進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截至二○○九年年底,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務合併資產為85,070億港元,當中超過60%源自非香港投資者。
(二)隨國家進一步推進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政策,今後會有越來越多與中國有貿易和投資往來的海外企業選擇使用人民幣進行交易。為了滿足這些企業對人民幣金融服務的需求,全球各地(包括新加坡)的金融中心希望開展離岸人民幣業務,是自然的發展。
香港是中國對外貿易和投資的其中一個主要窗口和平台,不論在人流、物流、資金流和資訊流各方面都和內地緊密相連。同時,香港有先行優勢。我們早於二○○四年已經開始經營人民幣業務,無論從人民幣存款、貿易結算、債券發行以至金融產品,都已具有相當規模和累積了多年相關經驗,是目前境外最大的人民幣資金池。
我們會繼續爭取為其他地區的銀行及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吸引更多的離岸人民幣資金在香港匯聚和融通,鞏固我們的現有優勢。一方面我們要不斷完善和優化香港現有的人民幣金融平台,並且促進更多的人民幣金融產品在香港市場推出。另一方面進行更多的推廣工作,繼續推動香港作為面向全球的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的角色和地位。
(三)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的一個重要功能,是提供有效的市場和金融平台,讓人民幣資金能夠有效融通。這包括「外循環」,即人民幣資金在香港和海外地區之間的循環,以及「內循環」,即人民幣資金在香港離岸市場和內地在岸市場之間的循環。
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我們正努力把香港搭建成一個「外循環」的金融平台,通過貿易與非貿易項目,把人民幣推到國際市場。在貿易結算方面,香港只處理中國貿易的20-30%,但在二○一一年第一季,香港在人民幣貿易結算中佔86%。這說明香港的金融機構為不少香港以外的企業客戶提供人民幣結算服務。在非貿易項目下,香港亦具備很好的條件推動「外循環」。目前香港的總存款中,超過40%為非香港機構或個人所持有。在人民幣企業存款當中,有16%由海外企業持有。因此,人民幣到了香港,等於是到了全球機構及個人的手上。以發債為例,去年,香港共發了16筆人民幣債,集資358億元人民幣,主要是由國際機構投資者認購。
我們會繼續積極進行推廣的工作,務求吸引更多的海外金融機構和企業使用香港的人民幣金融平台辦理各項人民幣業務,並透過香港的清算平台,在中國和全球各地之間的貿易和投資交易中更多使用人民幣。
在內循環方面,我們會繼續與內地有關部門溝通,進一步推動人民幣在跨境交易中的使用,包括讓外商直接投資能夠更多使用人民幣結算。
人民幣目前並非完全自由兌換,在資金跨境流動(特別是流入內地)方面,香港會做好把關工作,在充分保障國家金融安全下,推動人民幣國際化。
資料來源: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6/22/P201106220285.htm
立法會十四題:提交報稅表和繳付稅款事宜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納稅人提交報稅表和繳付稅款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稅務局有何機制確保備存納稅人的有效聯絡方法,以免有納稅人指稱沒有收到稅務局的信件;
(二)稅務局有何機制確保納稅人收妥稅務局的信件,以免有納稅人指稱因沒有收到稅務局的信件而未能準時填寫及提交報稅表和繳付稅款;
(三)鑑於現時稅務局收到納稅人以書面提交的報稅表及繳付的稅款後,不會向納稅人發出書面確認,現時有何機制讓納稅人確定稅務局已收妥其報稅表和稅款,以免被指漏交報稅表和漏繳稅款;及
(四)鑑於現時納稅人在提交報稅表時無須就其申請扣除的開支(例如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提交證明文件,稅務局在評稅時如何覆核納稅人的報稅表,以確保沒有失實陳述或以欺騙手法逃稅;過去五年,每年稅務局覆核多少宗個案、就其中多少宗個案提出檢控,以及所處罰則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稅務條例》第51(8)條規定,如納稅人更改其地址,須於一個月內將更改的詳情以書面通知稅務局。納稅人可透過多種途徑,包括利用報稅表、通訊地址變更通知書、信函、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供的「稅務易」網上服務等,向稅務局更新其通訊地址。根據《稅務條例》第80(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元。
根據《稅務條例》第58(2)條規定,每份憑藉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可面交送達有關的人,或送交或以郵遞方式寄往該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通訊地址、居住地址、營業地點、受僱工作地點,或該人現正受僱工作或經營業務的任何地點,或該人在該通知書所關乎的年度內曾受僱工作或經營業務的任何地點,或該人應課物業稅的物業地址。
根據《稅務條例》第58(3)條,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以郵遞方式寄送的通知書,須當作是在收件人經一般郵遞程序應接獲通知書之日的翌日送達。若納稅人選擇以「稅務易」網上服務收取報稅表及/或評稅通知書,則以該納稅人在香港政府「一站通」系統開立的帳戶接收有關電子紀錄時被認作接收。
事實上,很多根據《稅務條例》發出的通知書,包括報稅表、繳稅通知書和其他書信等,均規定納稅人須於指明期限內完成特定事項。為避免延誤,納稅人應主動並盡早通知稅務局其最新的通訊地址。就此,稅務局每年均會適時在報章刊登通告或透過政府新聞處及舉行記者會,提醒納稅人有關更新通訊地址、依時提交報稅表及準時交稅等事項的重要性。上述的提示對納稅人遵從《稅務條例》的規定依時填交報稅表和繳稅有積極作用,同時能提醒有需要的納稅人聯絡稅務局以便得到適當的協助。
(三)由二○○九年一月一日開始,凡以郵寄支票或電子方式繳付稅項(法團、合夥業務的利得稅和聯名物業的物業稅除外),均不獲發稅務局的書面收據。有關措施是考慮到以郵寄支票或電子方式繳稅的人士,已可循多種途徑,包括自動櫃員機繳款交易紀錄、付款服務機構發出的繳款交易參考號碼和確認繳款紀錄,以及銀行月結單等查證繳稅狀況。如有特別需要,納稅人仍可向稅務局申請「繳稅證明書」。如納稅人親身前往郵政局以現金、支票或「易辦事」繳付稅款,可獲機印收訖金額於繳款單上作實。至於使用「稅務易」網上服務的納稅人,則可透過其「稅務易」帳戶的信息匣收到稅務局發出有關繳付稅項的電子收據,以及透過其帳戶內的「稅務狀況」,檢視提交報稅表的情況。
無論納稅人是以何種途徑提交報稅表及繳稅,納稅人均可致電、書面或以電郵形式聯絡稅務局,查詢提交報稅表或已繳稅款的事宜。
(四)在評稅工作方面,稅務局會先行審閱納稅人提交的報稅表,在確定表面資料正確後,才交由評稅人員依照報稅表內申報的資料進行評稅工作。稅務局亦設有電腦監察系統,以檢視報稅表所申報的資料,例如納稅人申報的個人進修開支或認可慈善捐款等是否有異樣。對於有懷疑的個案,評稅人員須再次核對納稅人所呈交的資料,或索取進一步資料,然後才發出評稅通知書。
在發出評稅通知書後,評稅人員會按照稅務局指引篩選個案以進行覆檢。此外,稅務局亦會就個別扣除項目,如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等,篩選一定數量個案要求納稅人提供所需佐證文件作特殊審查。稅務局並沒有就覆核個案的數目作統計。
雖然納稅人不須在報稅表內夾附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但《稅務條例》第60條規定,稅務局可在該年及過往六年就低於恰當的稅額作出補加評稅。倘若稅務局在其後審核報稅表的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資料並非真確,稅務局可就該等個案在法定時限內向有關納稅人發出補加評稅及追討應繳的稅款,並會按個別個案的相關情況考慮是否向有關納稅人提出檢控。因此,納稅人必須保存有關收據及紀錄最少七年,以便在稅務局日後抽查時提交作查驗。
根據《稅務條例》第80(2)條,納稅人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若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而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而在提交的報稅表中漏報任何原應申報的款項,或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在過去五年,法院依據《稅務條例》第80條或82條裁定有關納稅人罪名成立的個案數目如下:
個案數目
根據《稅務條例》 根據《稅務條例》
年度 第80條的檢控 第82條的檢控
── ──────── ────────
2006-07 1 3
2007-08 2 8
2008-09 1 1
2009-10 0 3
2010-11 0 4
上述根據《稅務條例》第80條而判決的四宗個案,所處罰款由10,000元至54,650元不等。至於在上述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判決的個案中,有納稅人被判處執行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亦有被判處23,000元至約130萬元不等的罰款及/或入獄六個星期至二十四個月不等。
完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6/22/P201106220178.htm
問題:
關於納稅人提交報稅表和繳付稅款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稅務局有何機制確保備存納稅人的有效聯絡方法,以免有納稅人指稱沒有收到稅務局的信件;
(二)稅務局有何機制確保納稅人收妥稅務局的信件,以免有納稅人指稱因沒有收到稅務局的信件而未能準時填寫及提交報稅表和繳付稅款;
(三)鑑於現時稅務局收到納稅人以書面提交的報稅表及繳付的稅款後,不會向納稅人發出書面確認,現時有何機制讓納稅人確定稅務局已收妥其報稅表和稅款,以免被指漏交報稅表和漏繳稅款;及
(四)鑑於現時納稅人在提交報稅表時無須就其申請扣除的開支(例如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提交證明文件,稅務局在評稅時如何覆核納稅人的報稅表,以確保沒有失實陳述或以欺騙手法逃稅;過去五年,每年稅務局覆核多少宗個案、就其中多少宗個案提出檢控,以及所處罰則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稅務條例》第51(8)條規定,如納稅人更改其地址,須於一個月內將更改的詳情以書面通知稅務局。納稅人可透過多種途徑,包括利用報稅表、通訊地址變更通知書、信函、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供的「稅務易」網上服務等,向稅務局更新其通訊地址。根據《稅務條例》第80(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元。
根據《稅務條例》第58(2)條規定,每份憑藉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可面交送達有關的人,或送交或以郵遞方式寄往該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通訊地址、居住地址、營業地點、受僱工作地點,或該人現正受僱工作或經營業務的任何地點,或該人在該通知書所關乎的年度內曾受僱工作或經營業務的任何地點,或該人應課物業稅的物業地址。
根據《稅務條例》第58(3)條,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以郵遞方式寄送的通知書,須當作是在收件人經一般郵遞程序應接獲通知書之日的翌日送達。若納稅人選擇以「稅務易」網上服務收取報稅表及/或評稅通知書,則以該納稅人在香港政府「一站通」系統開立的帳戶接收有關電子紀錄時被認作接收。
事實上,很多根據《稅務條例》發出的通知書,包括報稅表、繳稅通知書和其他書信等,均規定納稅人須於指明期限內完成特定事項。為避免延誤,納稅人應主動並盡早通知稅務局其最新的通訊地址。就此,稅務局每年均會適時在報章刊登通告或透過政府新聞處及舉行記者會,提醒納稅人有關更新通訊地址、依時提交報稅表及準時交稅等事項的重要性。上述的提示對納稅人遵從《稅務條例》的規定依時填交報稅表和繳稅有積極作用,同時能提醒有需要的納稅人聯絡稅務局以便得到適當的協助。
(三)由二○○九年一月一日開始,凡以郵寄支票或電子方式繳付稅項(法團、合夥業務的利得稅和聯名物業的物業稅除外),均不獲發稅務局的書面收據。有關措施是考慮到以郵寄支票或電子方式繳稅的人士,已可循多種途徑,包括自動櫃員機繳款交易紀錄、付款服務機構發出的繳款交易參考號碼和確認繳款紀錄,以及銀行月結單等查證繳稅狀況。如有特別需要,納稅人仍可向稅務局申請「繳稅證明書」。如納稅人親身前往郵政局以現金、支票或「易辦事」繳付稅款,可獲機印收訖金額於繳款單上作實。至於使用「稅務易」網上服務的納稅人,則可透過其「稅務易」帳戶的信息匣收到稅務局發出有關繳付稅項的電子收據,以及透過其帳戶內的「稅務狀況」,檢視提交報稅表的情況。
無論納稅人是以何種途徑提交報稅表及繳稅,納稅人均可致電、書面或以電郵形式聯絡稅務局,查詢提交報稅表或已繳稅款的事宜。
(四)在評稅工作方面,稅務局會先行審閱納稅人提交的報稅表,在確定表面資料正確後,才交由評稅人員依照報稅表內申報的資料進行評稅工作。稅務局亦設有電腦監察系統,以檢視報稅表所申報的資料,例如納稅人申報的個人進修開支或認可慈善捐款等是否有異樣。對於有懷疑的個案,評稅人員須再次核對納稅人所呈交的資料,或索取進一步資料,然後才發出評稅通知書。
在發出評稅通知書後,評稅人員會按照稅務局指引篩選個案以進行覆檢。此外,稅務局亦會就個別扣除項目,如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等,篩選一定數量個案要求納稅人提供所需佐證文件作特殊審查。稅務局並沒有就覆核個案的數目作統計。
雖然納稅人不須在報稅表內夾附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但《稅務條例》第60條規定,稅務局可在該年及過往六年就低於恰當的稅額作出補加評稅。倘若稅務局在其後審核報稅表的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資料並非真確,稅務局可就該等個案在法定時限內向有關納稅人發出補加評稅及追討應繳的稅款,並會按個別個案的相關情況考慮是否向有關納稅人提出檢控。因此,納稅人必須保存有關收據及紀錄最少七年,以便在稅務局日後抽查時提交作查驗。
根據《稅務條例》第80(2)條,納稅人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若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而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而在提交的報稅表中漏報任何原應申報的款項,或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在過去五年,法院依據《稅務條例》第80條或82條裁定有關納稅人罪名成立的個案數目如下:
個案數目
根據《稅務條例》 根據《稅務條例》
年度 第80條的檢控 第82條的檢控
── ──────── ────────
2006-07 1 3
2007-08 2 8
2008-09 1 1
2009-10 0 3
2010-11 0 4
上述根據《稅務條例》第80條而判決的四宗個案,所處罰款由10,000元至54,650元不等。至於在上述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判決的個案中,有納稅人被判處執行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亦有被判處23,000元至約130萬元不等的罰款及/或入獄六個星期至二十四個月不等。
完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6/22/P201106220178.htm
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過激抗爭不可長
一名雞苗運輸從業員為抗議未獲政府賠償,日前在繁忙時間爬上中環的行人天橋,拉起橫額危站示威,一名警長處理事件時,意外在天橋失足墜地,重傷不治殉職。雖然示威者其後已深表歉疚,公開向死者家屬叩頭謝罪,但無法令悲劇逆轉。
該名示威者已被警方以公眾妨擾罪拘捕,我相信當局會依法秉公處理,而且示威者因其鹵莽行為,累及一位盡責的警員殉職,餘生都會受到良心的責備,大家再對他口誅筆伐亦無補於事。反而,我們更應反省,近年有些政客鼓吹「出位」的抗爭手法,不少年輕人「有樣學樣」,經常以堵塞交通、衝擊官員、與警方對峙等行為來表達訴求,令和平理性的抗議,以混亂與暴力收場。
數月前特首曾蔭權被示威者推撞受傷,已敲響重大警號,當時我在立法會提出休會辯論,譴責暴力抗爭的歪風,警告過激行為可能引致嚴重後果,可惜激進示威之風未有遏止,更愈吹愈烈,終釀成人命傷亡。試問這些鼓吹激進抗爭的政客,會否感到內疚?社會亦要反思,示威者的過激行為,擾亂公眾秩序,往往能吸引傳媒的鏡頭和公眾的注意,結果行動一次比一次激烈,這會否成為惡性循環?
向激烈行為歪風說「不」
這次慘劇的「血的教訓」,正是對激進歪風的當頭棒喝。該名雞苗運輸從業員原本想以激進示威,控訴不獲政府賠償,但無論他的訴求是否合理,結果巿民只記得他危站天橋的驚險畫面,警員殉職的無辜淒涼,令一個美好家庭被拆散,換來一生的悔疚。此外,示威行動勞動了大批警員與消防員,浪費紀律部隊的人力物力,更引致中環核心區的交通癱瘓,對數以萬計的巿民造成不便,試想像,若當中有救護車正趕往拯救病人,卻因示威行動而延誤,可能令事件再添冤魂。
過激粗野的抗爭,只會使理性的討論被邊緣化,示威者的訴求,亦只會被暴力喧賓奪主,反而與原來抗爭目的愈走愈遠。而且,這些行為已超出言論自由的權利,令大部分香港巿民均感厭惡和不齒,因為野蠻的行徑不但令公眾秩序大亂,浪費社會資源,甚至可能累人累己,以流血終結。
是次悲劇令人扼腕歎息,我謹在此對殉職的警長致以哀悼與敬意,亦對其家屬表達慰問,更希望社會各界吸取這次教訓,通過實際行動向鼓吹激烈行為的歪風說「不」,重拾和平理性示威的優良傳統。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6月17日星島日報)
該名示威者已被警方以公眾妨擾罪拘捕,我相信當局會依法秉公處理,而且示威者因其鹵莽行為,累及一位盡責的警員殉職,餘生都會受到良心的責備,大家再對他口誅筆伐亦無補於事。反而,我們更應反省,近年有些政客鼓吹「出位」的抗爭手法,不少年輕人「有樣學樣」,經常以堵塞交通、衝擊官員、與警方對峙等行為來表達訴求,令和平理性的抗議,以混亂與暴力收場。
數月前特首曾蔭權被示威者推撞受傷,已敲響重大警號,當時我在立法會提出休會辯論,譴責暴力抗爭的歪風,警告過激行為可能引致嚴重後果,可惜激進示威之風未有遏止,更愈吹愈烈,終釀成人命傷亡。試問這些鼓吹激進抗爭的政客,會否感到內疚?社會亦要反思,示威者的過激行為,擾亂公眾秩序,往往能吸引傳媒的鏡頭和公眾的注意,結果行動一次比一次激烈,這會否成為惡性循環?
向激烈行為歪風說「不」
這次慘劇的「血的教訓」,正是對激進歪風的當頭棒喝。該名雞苗運輸從業員原本想以激進示威,控訴不獲政府賠償,但無論他的訴求是否合理,結果巿民只記得他危站天橋的驚險畫面,警員殉職的無辜淒涼,令一個美好家庭被拆散,換來一生的悔疚。此外,示威行動勞動了大批警員與消防員,浪費紀律部隊的人力物力,更引致中環核心區的交通癱瘓,對數以萬計的巿民造成不便,試想像,若當中有救護車正趕往拯救病人,卻因示威行動而延誤,可能令事件再添冤魂。
過激粗野的抗爭,只會使理性的討論被邊緣化,示威者的訴求,亦只會被暴力喧賓奪主,反而與原來抗爭目的愈走愈遠。而且,這些行為已超出言論自由的權利,令大部分香港巿民均感厭惡和不齒,因為野蠻的行徑不但令公眾秩序大亂,浪費社會資源,甚至可能累人累己,以流血終結。
是次悲劇令人扼腕歎息,我謹在此對殉職的警長致以哀悼與敬意,亦對其家屬表達慰問,更希望社會各界吸取這次教訓,通過實際行動向鼓吹激烈行為的歪風說「不」,重拾和平理性示威的優良傳統。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6月17日星島日報)
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林健鋒議員提出紓緩公立醫院產科服務壓力措施的質詢
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向食物及衞生局周一嶽局長提出紓緩公立醫院產科服務壓力措施的質詢:
鑑於內地孕婦相繼來港產子,令本港的公立醫院產科不勝負荷。為解決產科服務的供求嚴重失衡的問題,政府計劃設定明年公私營醫院接收內地孕婦入院分娩的限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設定有關限額會否令大量未經預約的內地孕婦到急症室產子,令人手已經緊張的急症室不勝負荷,影響向其他病人提供的正常服務;政府有否考慮大幅提高內地孕婦經急症室入院分娩的收費,以減少她們來港產子的誘因;以及會否和內地當局商討制訂更嚴格的措施,以限制內地孕婦來港產子;
(二)政府有否研究措施協助相關的醫療產業的發展,以應付未來對產科不斷增加的需求;有否考慮在香港設立婦產科醫院;及
(三)鑑於醫院管理局為解決有關人手短缺的問題已刊登廣告聘請非本地註冊醫生,職位要求包括懂得廣東話及擁有相當於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相應專科的中期試的資格,是否知悉,至今招聘產科醫生的反應是否理想;政府會否考慮放寬非本地註冊產科醫生申請有關職位的資格,例如參考新加坡設立豁免「執業資格考試」名單,容許一些於非本地著名醫學院畢業的醫生直接來港工作,以紓解產科醫護人手緊張的情況?
食物及衞生局周一嶽局長回覆:
主席:
政府的政策是要確保香港居民得到妥善和足夠的產科服務。當局十分關注近年非本港居民婦女(包括內地婦女)對香港產科服務的需求急劇增加,為整體產科及初生嬰兒服務帶來巨大的壓力。
為確保本地孕婦獲得優先的產科服務,我們已提出多項措施,包括要求計劃來港生產的非本地孕婦,必須在適當階段接受本港產科醫生的檢驗,以判斷是否適合來港分娩。我們亦會與公立及私家醫院於每年首季商討,以確定下一年可接受來港分娩的非本地孕婦人數。我現就問題各項回覆如下︰
(一)根據現行公立醫院非本地婦女的產科服務安排,所有使用公立醫院分娩服務的非本地孕婦必須先預約及繳付39,000元的套餐費用。沒有預約而經急症室緊急入院分娩及/或沒有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醫院接受產前檢查的個案,收費則為48,000元。有關措施有助鼓勵非本地孕婦以預約形式使用公營產科服務。
當局現時提出的一系列新措施,包括建議非本地孕婦接受醫生檢驗,主要是為保障孕婦及胎兒的安全。我們希望孕婦以自身及胎兒的安全作首要考慮,避免在臨盆前才經急症室入院進行分娩的危險行為。醫管局會一直密切留意產科服務的需求,以及孕婦經急症室緊急入院分娩的情況,以考慮推行適當措施打擊有關情況。
(二)香港的醫療服務及技術達世界水平,我們希望發展醫療產業作為對香港經濟發展起關鍵作用的六大產業之一。發展醫療產業亦能進一步提升本地整體醫療服務的水平。當局預留了四幅位於黃竹坑、將軍澳、大埔及大嶼山的土地,供發展私營醫院。我們現正制訂合適的批地安排,並計劃於二○一一年底或二○一二年起分期批出土地。
在四幅土地發展的新私家醫院可提供產科服務。但與此同時,當局亦會確保新醫院提供的服務具良好質素,並且切合社會的醫療服務需要。就此,政府會就有關土地的發展訂定一些特別要求,涵蓋服務範疇、收費透明度、服務水平等方面。
此外,在有關醫院發展計劃符合相關法定要求及法例規定的情況下,政府支持現有的私家醫院透過擴建和重建以提升服務水平,以及新私家醫院的發展計劃,以增加本地整體醫療系統的服務量。為配合醫療產業發展,我們會繼續鼓勵大專院校增加相關醫療專業的學額;醫管局亦會相應加強人手培訓。
(三)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除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大學的醫科畢業生外,凡有意向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註冊以獲取執業資格的人士,不論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是否已取得執業資格,必須經醫委會核實其受訓的資格後,參加醫委會的執業資格試,取得合格成績後需在香港完成為期十二個月的駐院實習訓練,才可在香港註冊成為醫生。醫委會舉辦執業資格試的目的,是確保在香港以外地方接受醫學訓練而有意在香港註冊成為醫生的人士,亦具備與香港醫科畢業生同等的專業水平,以保障本港醫療服務水平及公眾健康。
此外,《醫生註冊條例》亦賦權醫委會,就個別申請向外地醫療人員批出為期不超過一年的有限度註冊。申請人須符合條例訂定的有關資格,經醫委會審批及同意,無須通過執業資格試,獲註冊為有限度註冊的醫生。
醫管局為應付婦產科的人手問題,已採取多項措施加強招聘及挽留人手,以及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醫管局亦計劃試行聘用有限度註冊的非本地醫生,以紓緩人手問題。醫管局要求應徵者擁有數年經驗,並已考取獲本地各醫學專科學院認可的中期專業試資歷。醫管局將會依據首輪招聘的反應,再檢討計劃細節
Source: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6/15/P201106150187.htm
鑑於內地孕婦相繼來港產子,令本港的公立醫院產科不勝負荷。為解決產科服務的供求嚴重失衡的問題,政府計劃設定明年公私營醫院接收內地孕婦入院分娩的限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設定有關限額會否令大量未經預約的內地孕婦到急症室產子,令人手已經緊張的急症室不勝負荷,影響向其他病人提供的正常服務;政府有否考慮大幅提高內地孕婦經急症室入院分娩的收費,以減少她們來港產子的誘因;以及會否和內地當局商討制訂更嚴格的措施,以限制內地孕婦來港產子;
(二)政府有否研究措施協助相關的醫療產業的發展,以應付未來對產科不斷增加的需求;有否考慮在香港設立婦產科醫院;及
(三)鑑於醫院管理局為解決有關人手短缺的問題已刊登廣告聘請非本地註冊醫生,職位要求包括懂得廣東話及擁有相當於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相應專科的中期試的資格,是否知悉,至今招聘產科醫生的反應是否理想;政府會否考慮放寬非本地註冊產科醫生申請有關職位的資格,例如參考新加坡設立豁免「執業資格考試」名單,容許一些於非本地著名醫學院畢業的醫生直接來港工作,以紓解產科醫護人手緊張的情況?
食物及衞生局周一嶽局長回覆:
主席:
政府的政策是要確保香港居民得到妥善和足夠的產科服務。當局十分關注近年非本港居民婦女(包括內地婦女)對香港產科服務的需求急劇增加,為整體產科及初生嬰兒服務帶來巨大的壓力。
為確保本地孕婦獲得優先的產科服務,我們已提出多項措施,包括要求計劃來港生產的非本地孕婦,必須在適當階段接受本港產科醫生的檢驗,以判斷是否適合來港分娩。我們亦會與公立及私家醫院於每年首季商討,以確定下一年可接受來港分娩的非本地孕婦人數。我現就問題各項回覆如下︰
(一)根據現行公立醫院非本地婦女的產科服務安排,所有使用公立醫院分娩服務的非本地孕婦必須先預約及繳付39,000元的套餐費用。沒有預約而經急症室緊急入院分娩及/或沒有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醫院接受產前檢查的個案,收費則為48,000元。有關措施有助鼓勵非本地孕婦以預約形式使用公營產科服務。
當局現時提出的一系列新措施,包括建議非本地孕婦接受醫生檢驗,主要是為保障孕婦及胎兒的安全。我們希望孕婦以自身及胎兒的安全作首要考慮,避免在臨盆前才經急症室入院進行分娩的危險行為。醫管局會一直密切留意產科服務的需求,以及孕婦經急症室緊急入院分娩的情況,以考慮推行適當措施打擊有關情況。
(二)香港的醫療服務及技術達世界水平,我們希望發展醫療產業作為對香港經濟發展起關鍵作用的六大產業之一。發展醫療產業亦能進一步提升本地整體醫療服務的水平。當局預留了四幅位於黃竹坑、將軍澳、大埔及大嶼山的土地,供發展私營醫院。我們現正制訂合適的批地安排,並計劃於二○一一年底或二○一二年起分期批出土地。
在四幅土地發展的新私家醫院可提供產科服務。但與此同時,當局亦會確保新醫院提供的服務具良好質素,並且切合社會的醫療服務需要。就此,政府會就有關土地的發展訂定一些特別要求,涵蓋服務範疇、收費透明度、服務水平等方面。
此外,在有關醫院發展計劃符合相關法定要求及法例規定的情況下,政府支持現有的私家醫院透過擴建和重建以提升服務水平,以及新私家醫院的發展計劃,以增加本地整體醫療系統的服務量。為配合醫療產業發展,我們會繼續鼓勵大專院校增加相關醫療專業的學額;醫管局亦會相應加強人手培訓。
(三)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除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大學的醫科畢業生外,凡有意向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註冊以獲取執業資格的人士,不論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是否已取得執業資格,必須經醫委會核實其受訓的資格後,參加醫委會的執業資格試,取得合格成績後需在香港完成為期十二個月的駐院實習訓練,才可在香港註冊成為醫生。醫委會舉辦執業資格試的目的,是確保在香港以外地方接受醫學訓練而有意在香港註冊成為醫生的人士,亦具備與香港醫科畢業生同等的專業水平,以保障本港醫療服務水平及公眾健康。
此外,《醫生註冊條例》亦賦權醫委會,就個別申請向外地醫療人員批出為期不超過一年的有限度註冊。申請人須符合條例訂定的有關資格,經醫委會審批及同意,無須通過執業資格試,獲註冊為有限度註冊的醫生。
醫管局為應付婦產科的人手問題,已採取多項措施加強招聘及挽留人手,以及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醫管局亦計劃試行聘用有限度註冊的非本地醫生,以紓緩人手問題。醫管局要求應徵者擁有數年經驗,並已考取獲本地各醫學專科學院認可的中期專業試資歷。醫管局將會依據首輪招聘的反應,再檢討計劃細節
Source: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6/15/P201106150187.htm
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港「航空都會」需第三條跑道
機場管理局上周公布《香港國際機場二○三○規劃》,提出兩個方案諮詢公眾,一是斥資四百多億元提升現有的雙跑道與硬件,另一方案則填海六百五十公頃興建第三條跑道,工程費用高達一千三百多億元,是歷來各項基建之冠,加上填海及工程對環境影響等問題,相信社會上一定有爭議。
容量再飽和始規劃太遲
兩個方案中,雖然雙跑道方案的造價少逾九百億,但只能應付至二○二○年的用量,工程需時至少數年,換言之,提升跑道的工程落成不出數年,機場容量已再次飽和,屆時才規劃新跑道已經太遲。
而且,香港鄰近的機場,包括廣州白雲機場、上海浦東機場、深圳寶安機場及南韓仁川機場均計畫增建跑道,將來會擁有三至五條跑道。若香港機場在二○年便飽和,不少航空公司或會選擇轉用其他機場,香港的國際航班減少,將有損航空網絡的競爭力,因而損失的經濟收益將難以估計,加上機場設施不敷應用,亦會影響其服務質素,有損「全球最佳機場」的金漆招牌。因此,香港興建第三條跑道的需要與效益,是毋須置疑的。
機管局預計,第三條跑道的經濟淨值超過九千億元,這當然是天文數字,但我認為,第三條跑道對經濟發展的戰略意義,絕對大於這數字。宏觀來看,設備優良的國際機場是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動力,正如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大學的著名學者Dr.John D.Kasarda提出的「航空都會(aerotropolis)」,是以機場為中心的經濟及城巿發展模式,通過航空帶動貿易、物流、金融、製造、旅遊等多個產業發展,成為新世紀的經濟發展方程式。全球化之下,經濟活動愈來愈講究快速與即時,互聯網令資訊與資金交流做到「天涯若比鄰」,但除非我們發明了叮噹的「隨意門」,人流與貨物流通仍須依靠各項運輸渠道,航空無疑是最快捷的交通工具,成為吸引投資的磁石。例如去年貨運量屈居香港之下、成為全球第二的美國孟菲斯(Memphis)機場,不但獲聯邦快遞(FedEx)落戶為總部,更因此吸引數以百計的企業遷移,製造了逾廿二萬個職位,每年帶來二百九十億美元的收益。
鞏固地位須研第四條跑道
香港亦獲Dr.John D.Kasarda列為全球廿四個「航空都會」之一,但三十多個發展中的「航空都會」已急起直追,亞太區更佔了十二個。香港若不及時興建新跑道,擴充機場的客資運量,無論機場與經濟的競爭力均會不進則退。
我除希望社會各界就機場規劃積極提出意見,盡力平衡基建發展與環境保育,令新跑道工程能順利落實,亦提醒當局不要視此為終點站,新跑道預計能滿足至二○三○年以後的需求,但全球經濟發展不會停步,我們亦需不時審視機場容量能否追上需求,若有需要,甚至要研究建第四條跑道,以鞏固國際航空樞紐的地位。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6月10日星島日報)
容量再飽和始規劃太遲
兩個方案中,雖然雙跑道方案的造價少逾九百億,但只能應付至二○二○年的用量,工程需時至少數年,換言之,提升跑道的工程落成不出數年,機場容量已再次飽和,屆時才規劃新跑道已經太遲。
而且,香港鄰近的機場,包括廣州白雲機場、上海浦東機場、深圳寶安機場及南韓仁川機場均計畫增建跑道,將來會擁有三至五條跑道。若香港機場在二○年便飽和,不少航空公司或會選擇轉用其他機場,香港的國際航班減少,將有損航空網絡的競爭力,因而損失的經濟收益將難以估計,加上機場設施不敷應用,亦會影響其服務質素,有損「全球最佳機場」的金漆招牌。因此,香港興建第三條跑道的需要與效益,是毋須置疑的。
機管局預計,第三條跑道的經濟淨值超過九千億元,這當然是天文數字,但我認為,第三條跑道對經濟發展的戰略意義,絕對大於這數字。宏觀來看,設備優良的國際機場是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動力,正如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大學的著名學者Dr.John D.Kasarda提出的「航空都會(aerotropolis)」,是以機場為中心的經濟及城巿發展模式,通過航空帶動貿易、物流、金融、製造、旅遊等多個產業發展,成為新世紀的經濟發展方程式。全球化之下,經濟活動愈來愈講究快速與即時,互聯網令資訊與資金交流做到「天涯若比鄰」,但除非我們發明了叮噹的「隨意門」,人流與貨物流通仍須依靠各項運輸渠道,航空無疑是最快捷的交通工具,成為吸引投資的磁石。例如去年貨運量屈居香港之下、成為全球第二的美國孟菲斯(Memphis)機場,不但獲聯邦快遞(FedEx)落戶為總部,更因此吸引數以百計的企業遷移,製造了逾廿二萬個職位,每年帶來二百九十億美元的收益。
鞏固地位須研第四條跑道
香港亦獲Dr.John D.Kasarda列為全球廿四個「航空都會」之一,但三十多個發展中的「航空都會」已急起直追,亞太區更佔了十二個。香港若不及時興建新跑道,擴充機場的客資運量,無論機場與經濟的競爭力均會不進則退。
我除希望社會各界就機場規劃積極提出意見,盡力平衡基建發展與環境保育,令新跑道工程能順利落實,亦提醒當局不要視此為終點站,新跑道預計能滿足至二○三○年以後的需求,但全球經濟發展不會停步,我們亦需不時審視機場容量能否追上需求,若有需要,甚至要研究建第四條跑道,以鞏固國際航空樞紐的地位。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6月10日星島日報)
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立法會九題: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成效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林健鋒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九年二月起,暫准駕駛執照計劃由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任何人士報考私家車和輕型貨車駕駛考試而獲取合格後,須先申請暫准駕駛執照,並須遵守多項額外的駕駛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九年二月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私家車和輕型貨車的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分別因沒有在車輛展示「P」字牌、違例超速駕駛(包括在車速限制超過每小時70公里的道路以車速超過每小時70公里行駛),以及在設有三條或以上行車線的快速公路上違例駕駛車輛行駛最右線而被檢控;
(二)暫准駕駛執照計劃自二○○九年擴展至私家車和輕型貨車至今,每年涉及該兩類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的交通意外的數字有何增減,以及該等數字與二○○七及二○○八年每年分別涉及領有該兩類汽車的駕駛執照一年以下的人士的交通意外數字如何比較;及
(三)根據當局的評估,私家車、輕型貨車及電單車的暫准駕駛執照計劃由實施開始至今的成效為何;當局有否計劃進行檢討;如有,何時進行;有否計劃作出修訂;如有,修訂的方向以及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警方的資料,由二○○九年二月至二○一一年四月期間,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分別因沒有在所駕車輛展示「P」字牌、超速駕駛、以及在三線或更多行車線的快速公路行駛時使用右線而被檢控的數字載於附件一。
(二)自從暫准駕駛執照計劃在二○○九年二月擴展至私家車和輕型貨車,持有該兩類暫准駕駛執照的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人數,均較二○○七及二○○八年領有該兩類車輛駕駛執照一年以下的司機涉及交通意外人數為低。詳細數字載於附件二。
(三)暫准駕駛執照計劃的目的,是讓經驗較淺的司機累積更多的路面駕駛經驗。電單車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於二○○○年十月推出。計劃推出後,電單車新手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比率有所下降。一九九六年至二○○○年,即計劃推出前,持駕駛執照一年以下的電單車新手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比率,每年平均為每一千名持駕駛執照人士有72名。二○○一年至二○一○年期間,即計劃推出後,有關比率下降至57名,顯示計劃有助減低這類司機涉及意外的比率。
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於二○○九年二月九日起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二○○七年至二○○八年,即計劃擴展前,持駕駛執照一年以下的私家車及輕型貨車新手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比率,每年平均為每一千名持駕駛執照人士分別為5名及3名。二○○九年二月至二○一○年年底,即計劃擴展後,有關比率分別下降至4名和1名,顯示計劃對減低這類司機涉及意外的比率,已開始見成效。
由於該計劃實施至今只有兩年多,有關成效須待更長的時間和搜集更多數據後,才能作更詳盡的分析。我們會繼續監察領有暫准駕駛執照人士涉及交通意外的情況,並會適時檢討有關計劃。
完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6/08/P201106070214.htm
問題:
自二○○九年二月起,暫准駕駛執照計劃由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任何人士報考私家車和輕型貨車駕駛考試而獲取合格後,須先申請暫准駕駛執照,並須遵守多項額外的駕駛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九年二月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私家車和輕型貨車的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分別因沒有在車輛展示「P」字牌、違例超速駕駛(包括在車速限制超過每小時70公里的道路以車速超過每小時70公里行駛),以及在設有三條或以上行車線的快速公路上違例駕駛車輛行駛最右線而被檢控;
(二)暫准駕駛執照計劃自二○○九年擴展至私家車和輕型貨車至今,每年涉及該兩類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的交通意外的數字有何增減,以及該等數字與二○○七及二○○八年每年分別涉及領有該兩類汽車的駕駛執照一年以下的人士的交通意外數字如何比較;及
(三)根據當局的評估,私家車、輕型貨車及電單車的暫准駕駛執照計劃由實施開始至今的成效為何;當局有否計劃進行檢討;如有,何時進行;有否計劃作出修訂;如有,修訂的方向以及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警方的資料,由二○○九年二月至二○一一年四月期間,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分別因沒有在所駕車輛展示「P」字牌、超速駕駛、以及在三線或更多行車線的快速公路行駛時使用右線而被檢控的數字載於附件一。
(二)自從暫准駕駛執照計劃在二○○九年二月擴展至私家車和輕型貨車,持有該兩類暫准駕駛執照的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人數,均較二○○七及二○○八年領有該兩類車輛駕駛執照一年以下的司機涉及交通意外人數為低。詳細數字載於附件二。
(三)暫准駕駛執照計劃的目的,是讓經驗較淺的司機累積更多的路面駕駛經驗。電單車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於二○○○年十月推出。計劃推出後,電單車新手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比率有所下降。一九九六年至二○○○年,即計劃推出前,持駕駛執照一年以下的電單車新手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比率,每年平均為每一千名持駕駛執照人士有72名。二○○一年至二○一○年期間,即計劃推出後,有關比率下降至57名,顯示計劃有助減低這類司機涉及意外的比率。
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於二○○九年二月九日起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二○○七年至二○○八年,即計劃擴展前,持駕駛執照一年以下的私家車及輕型貨車新手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比率,每年平均為每一千名持駕駛執照人士分別為5名及3名。二○○九年二月至二○一○年年底,即計劃擴展後,有關比率分別下降至4名和1名,顯示計劃對減低這類司機涉及意外的比率,已開始見成效。
由於該計劃實施至今只有兩年多,有關成效須待更長的時間和搜集更多數據後,才能作更詳盡的分析。我們會繼續監察領有暫准駕駛執照人士涉及交通意外的情況,並會適時檢討有關計劃。
完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6/08/P201106070214.htm
局部特赦僭建物維穩定
最低工資實行一個月,紛爭未斷, 「僭建風暴」又起,不但司局級官員多人波及,連特首曾蔭權在麥當勞道的「祖居」亦未能倖免。如不予理順,按現時新界有人聲稱「革命」的情緒化趨勢,所造成的後果將難以預料。
目前香港的社會矛盾多,投訴僭建物絕不是首要急務。僭建物品跨越階層,由山頂到深水埗,可能多達80 萬件,要一一檢驗,已經困難,戶主不服而上訴,更是曠日持久;何況投訴僭建,波及貧窮居民的生計,有些人家居200 呎,拆去僭建物之後,只剩120 呎,還有清貧寒士住在天台,一座僭建物就是片瓦遮頭的所有「財產」,小小蝸居是貧窮人士安身立命之所,在這個時候加強民生矛盾,實屬不智。
何不參考麥理浩歷史先例?
「僭建風暴」風靡各大傳媒,政治記者雖可四出蒐羅「獨家新聞」,但傳媒老闆和高層人士又會否全部都是不僭建的「清白人士」?即使曾特首麥當勞道的疑似僭建物自動拆除,樓上樓下與四周鄰居又如何?政府這次若不能平穩「拆彈」,將可能增添社會戾氣,徒增不同階層市民的精神和財政負擔。
唯今之計,政府須懸崖勒馬。我們都記得1974 年2 月,廉政公署成立,逮捕葛柏,頭10 個月內,接獲涉及貪污的投訴多達6000 宗。前港督麥理浩想厲行改革警隊道德,大量督察受牽連,廉署行動對警隊構成沉重壓力,風聲鶴唳,有些警員更畏罪自殺。不滿情緒3 年後爆發,1977 年10月,幾千個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示威,其中幾十人到和記大廈的廉署執行辦事處搗亂,毆傷多名廉署職員。
麥理浩決定讓步,一星期後發出「局部特赦令」,凡1977 年1 月1 日前干犯的貪污罪不予追究。「局部特赦令」迅速穩定了警隊士氣。麥理浩的歷史先例,特區政府為何不能參考?麥理浩卸任港督時,廉署成功檢控了2000 名貪污罪犯的個案,有效達到了阻遏貪污的目的。
B 級僭建物可酌情處理
香港市區的僭建物估計多達80 萬個,與當年警員數目相比,龐大得多。僭建物當然對公眾構成危害,有相關的法例,政府宜通過緊急指引,以僭建物的品質和體積為標準,不分港九新界,緊急派出專家,全港巡查,如發現建築實體只有兩層,因僭建卻多出第三層,這樣的明顯違例行為,構成即時的公眾安全威脅,可定為緊急拆卸目標,其餘的B 級僭建物則可酌情處理。至於多加一塊玻璃窗之類,實屬瑣碎,以前香港家居時興露台,因為建築密集,屏風效應,港人新一代寧願將露台以玻璃密封,增加實用面積,這種行為是地產經濟主導的副產品,以不擾民為主導,可研究放寬。此外,政府亦可透過行政措施理順。如若某建築物因僭建而被「釘契」,則相關業主必須強制清拆僭建物之後,才能再將物業進行買賣。
政府只能靈活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危機管理,責成業主立案法團自行檢討僭建物品的危害性,否則等政府出手將加重罰則,這樣比自上而下的全面掃蕩更有效,民心也會服氣,可把一場動盪及時消弭於無形。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6月8日明報)
目前香港的社會矛盾多,投訴僭建物絕不是首要急務。僭建物品跨越階層,由山頂到深水埗,可能多達80 萬件,要一一檢驗,已經困難,戶主不服而上訴,更是曠日持久;何況投訴僭建,波及貧窮居民的生計,有些人家居200 呎,拆去僭建物之後,只剩120 呎,還有清貧寒士住在天台,一座僭建物就是片瓦遮頭的所有「財產」,小小蝸居是貧窮人士安身立命之所,在這個時候加強民生矛盾,實屬不智。
何不參考麥理浩歷史先例?
「僭建風暴」風靡各大傳媒,政治記者雖可四出蒐羅「獨家新聞」,但傳媒老闆和高層人士又會否全部都是不僭建的「清白人士」?即使曾特首麥當勞道的疑似僭建物自動拆除,樓上樓下與四周鄰居又如何?政府這次若不能平穩「拆彈」,將可能增添社會戾氣,徒增不同階層市民的精神和財政負擔。
唯今之計,政府須懸崖勒馬。我們都記得1974 年2 月,廉政公署成立,逮捕葛柏,頭10 個月內,接獲涉及貪污的投訴多達6000 宗。前港督麥理浩想厲行改革警隊道德,大量督察受牽連,廉署行動對警隊構成沉重壓力,風聲鶴唳,有些警員更畏罪自殺。不滿情緒3 年後爆發,1977 年10月,幾千個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示威,其中幾十人到和記大廈的廉署執行辦事處搗亂,毆傷多名廉署職員。
麥理浩決定讓步,一星期後發出「局部特赦令」,凡1977 年1 月1 日前干犯的貪污罪不予追究。「局部特赦令」迅速穩定了警隊士氣。麥理浩的歷史先例,特區政府為何不能參考?麥理浩卸任港督時,廉署成功檢控了2000 名貪污罪犯的個案,有效達到了阻遏貪污的目的。
B 級僭建物可酌情處理
香港市區的僭建物估計多達80 萬個,與當年警員數目相比,龐大得多。僭建物當然對公眾構成危害,有相關的法例,政府宜通過緊急指引,以僭建物的品質和體積為標準,不分港九新界,緊急派出專家,全港巡查,如發現建築實體只有兩層,因僭建卻多出第三層,這樣的明顯違例行為,構成即時的公眾安全威脅,可定為緊急拆卸目標,其餘的B 級僭建物則可酌情處理。至於多加一塊玻璃窗之類,實屬瑣碎,以前香港家居時興露台,因為建築密集,屏風效應,港人新一代寧願將露台以玻璃密封,增加實用面積,這種行為是地產經濟主導的副產品,以不擾民為主導,可研究放寬。此外,政府亦可透過行政措施理順。如若某建築物因僭建而被「釘契」,則相關業主必須強制清拆僭建物之後,才能再將物業進行買賣。
政府只能靈活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危機管理,責成業主立案法團自行檢討僭建物品的危害性,否則等政府出手將加重罰則,這樣比自上而下的全面掃蕩更有效,民心也會服氣,可把一場動盪及時消弭於無形。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6月8日明報)
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處理僭建問題不要模糊焦點
樓宇僭建問題近日引起廣泛關注,但過分強調個別高官、名人如何「違規」,只是將一個必須正視的問題政治化,無助解決問題。大家看粵語長片也知道早年香港舊樓有出租閣仔,甚至樓梯底也住人。僭建已存在多年,不論是市區還是鄉郊地區,大家抬頭一望,都不難看到僭建物,例如冷氣機支撐架、花架、簷篷、新渠管接駁等,普遍程度可想而知。
所謂「僭建」,英文專業用語是「Unauthorized Building Work」,即未經許可工程。一個建築物只要任何改動與獲批准的圖則不符,都可稱為僭建,不論是天台屋或是拆房改水管企缸,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通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簡化程序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都可視為僭建。
過去屋宇署對於違規建築都以較寬鬆手法處理,即只對新建、對生命或財產明顯構成危險、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滋擾,該署才會立即採取執法行動。而對於沒有即時危險的,縱然已經落成,屋宇署就會發勸喻信或警告信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假如業主限期屆滿時仍未遵從,屋宇署便會把有關違規事項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俗稱「釘契」。
拆小型僭建可否罰款代替
自○一/○二年度起,政府在針對僭建物的執法的確已較以往變得積極,並訂下每年清拆不少於四萬個僭建物的目標。這些大規模掃蕩僭建物,包括閣仔、天台屋等,又限期業主清拆外牆簷篷、花架,主要針對可能構成即時危險僭建物。直到今年四月,加強樓宇安全的一系列新措施生效,屋宇署進一步擴大執法範圍,對一些沒構成即時危險或不妨礙走火的僭建物也採取行動,規定拆除,若業主亦未遵從,同樣「釘契」。
我雖然未有進行系統式統計,但以我粗略估計,即在全港多區抬頭望過,本港有僭建的房屋實很多,若要嚴格執行,可能大部分業主都違規。我亦知道有不少人的樓宇都有「上手」業主遺下的僭建物,買方一般不會主動拆走,也不會主動翻閱當年建築圖則,查證是否僭建,總之「政府有信叫拆就拆」。試問全港數以十萬,甚至百萬計的僭建物,政府嚴厲執法會否過於擾民,而且屋宇署人手及資源有限,怎可能全面推行新措施,平等執法?
我認為當局處理時必須平衡安全、法理、人情,亦要將擾民程度減低,加快腳步、加緊及主動巡察,盡快拆除所有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政府及立法會亦應重新審視有關法例以求更切合社會需要。在未修訂法例前,社會是否容許以罰款替代清拆小型又沒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則值得社會深思。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6月3日星島日報)
所謂「僭建」,英文專業用語是「Unauthorized Building Work」,即未經許可工程。一個建築物只要任何改動與獲批准的圖則不符,都可稱為僭建,不論是天台屋或是拆房改水管企缸,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通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簡化程序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都可視為僭建。
過去屋宇署對於違規建築都以較寬鬆手法處理,即只對新建、對生命或財產明顯構成危險、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滋擾,該署才會立即採取執法行動。而對於沒有即時危險的,縱然已經落成,屋宇署就會發勸喻信或警告信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假如業主限期屆滿時仍未遵從,屋宇署便會把有關違規事項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俗稱「釘契」。
拆小型僭建可否罰款代替
自○一/○二年度起,政府在針對僭建物的執法的確已較以往變得積極,並訂下每年清拆不少於四萬個僭建物的目標。這些大規模掃蕩僭建物,包括閣仔、天台屋等,又限期業主清拆外牆簷篷、花架,主要針對可能構成即時危險僭建物。直到今年四月,加強樓宇安全的一系列新措施生效,屋宇署進一步擴大執法範圍,對一些沒構成即時危險或不妨礙走火的僭建物也採取行動,規定拆除,若業主亦未遵從,同樣「釘契」。
我雖然未有進行系統式統計,但以我粗略估計,即在全港多區抬頭望過,本港有僭建的房屋實很多,若要嚴格執行,可能大部分業主都違規。我亦知道有不少人的樓宇都有「上手」業主遺下的僭建物,買方一般不會主動拆走,也不會主動翻閱當年建築圖則,查證是否僭建,總之「政府有信叫拆就拆」。試問全港數以十萬,甚至百萬計的僭建物,政府嚴厲執法會否過於擾民,而且屋宇署人手及資源有限,怎可能全面推行新措施,平等執法?
我認為當局處理時必須平衡安全、法理、人情,亦要將擾民程度減低,加快腳步、加緊及主動巡察,盡快拆除所有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政府及立法會亦應重新審視有關法例以求更切合社會需要。在未修訂法例前,社會是否容許以罰款替代清拆小型又沒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則值得社會深思。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6月3日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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