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廣告都熱播「熱情香港,好客之道」,然而,早前本地旅遊業卻發生不少待慢內地旅客、甚至「擋客」、「罵客」的醜聞,因此引起公眾要求進行旅遊業規管架構的檢討,有關的諮詢今日剛完結。
經濟動力認同,需要採取有效措施,杜絕不良的旅業經營手法。不過,近年發生的旅遊事故,主要牽涉內地入境遊,樹大有枯枝,我們處理旅業監管問題,應先針對切除這些枯枝,再加強樹木的保養,還是未仔細檢查便把整棵樹斬草除根?
靈活處理尋「混合方案」
旅遊業的規管確有需要改善,但改革應切合本地業界的實況與需要。當局的諮詢文件提出四個改革方案,包括保持原狀、優化現有架構、成立法定規管機構,及由政府部門接管旅業。其實四方案各有利弊,我們是否必須要四選一呢?何不以靈活思維處理,取各方案之長,尋求最切合香港旅遊業當前問題的「混合方案」。
現行「雙軌制」規管其實行之有效,但旅遊業議會以「自己人」佔多受到質疑,故議會應優化其組成,增加非業界代表,提升獨立性與代表性,我得悉議會就此已提出具體方案,相信能回應外界關注。
保留職能防「蠱惑」招數
此外,由於議會始終最熟悉業界運作,尤其不時變化的「蠱惑」招數,因此,我們不宜浪費議會多年來的監管經驗,可保留由議會規管旅行社、制訂業界指引、調查違規個案與調解投訴的職能,但議會制訂的指引須經政府審閱與通過,確保平衡不同持分者的利益。
坦白說,若取消規管旅行社的職能,議會將變為純商會組織,勢必影響它在旅遊突發事故時,與業界協調的權威與動機,而且由議會通過商業協商,與旅行社、航空公司、當地接待旅行社商討停團、退款等安排,肯定較由官方機構交涉更有彈性及效率。
另一方面,外界質疑議會處理業界違規時能否不偏不倚,我認為,政府可考慮成立獨立機構,專責就旅行社、導遊、領隊及登記店鋪的違規個案,作出審理與裁決,並另設獨立的上訴委員會,確保違規個案的處理程序公平與公開。
有關安排把「立法」、「執法」及「裁決」的權力,交由政府、議會與獨立機構分別把關,發揮互補不足、互相制衡的作用。相較全面監管旅業的獨立機構,這建議在架構及運作上會較精簡,減少監管成本,亦避免被質疑「外行人管內行人」。
本地旅遊業當前面對的問題,沒有「獨步單方」能徹底解釋,我相信以上的「混合複方」集各家之長,能針對現有規管的不足之處,加強旅遊業規管的獨立性與公信力,提升旅遊業的規管與運作效能,讓本地旅遊業能健康發展。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7月15日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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