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競爭法》修訂邁向正軌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日前就《競爭條例草案》提出六項修訂,釋除了工商界及中小企的一些疑慮。競爭法原來的目的,是希望維護巿場的公平競爭,並非要嚴苛規管企業運作,更不是扼殺工商界、特別是中小企的經營。當局提出的修訂,令條例在維持競爭與營商環境之間,取得較好平衡,同時與國際不少地區現行法例的做法相近,更能配合本港的實際情況,其實是向正確方向邁進一步。

違規行為難有清晰定義

《競爭條例草案》審議以來,工商界一直提出不少疑慮,經濟動力及工商專業聯盟曾舉辦研討會,探討優化條例,我們亦向當局提交了詳盡的修訂建議。例如草案的反競爭協議條文模糊不清,令企業無所適從,政府修訂針對這點,於「第一行為守則」列明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即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和限制產量,透過執法打擊,其他非嚴重行為則以新設的「告誡通知」處理。

事實上,要清晰界定四種「嚴重反競爭行為」已不容易,其他非嚴重的行為如限制廣告宣傳、訂立標準化協議等,不但難有確切定義,是否會對巿場競爭構成實際影響亦成疑,「告誡通知」可讓懷疑犯規的企業有機會及時糾正,不需動輒「拉人封艇」。不過,我關注若企業不服競爭事務委員會的「告誡通知」,會否有上訴的機制,期望當局再作解說。

政府亦接納工商界意見,在條例以附屬法例方式,列明「低額模式」的門檻,若協議各方企業合共的年度營業額低於一億元,可豁免於「第一行為守則」,「第二行為守則」、即濫用巿場權勢的門檻則是一千一百萬元。然而,不同行業的中小企營業額可有極大差別,尤其製造及貿易行業的營業額或高於一千一百萬,但實際利潤只有數個百分點,又何來巿場力量呢?

根據歐盟定義,每年營業額少於二百萬歐羅(逾二千萬港元),只是「微型企業」,中小企營業額則為一千萬至五千萬歐羅。此外,英國同樣以營業額計算「低額模式」,業務實體的年度營業額低於二千萬英鎊(逾二億四千萬港元)便可豁免。即使香港的巿場較歐盟、英國小得多,但每年營業額低於一千一百萬元的企業,只算是「微企」而已,目前「低額」門檻實在過於狹窄,亦落後於國際,大多數的中小企根本不能受惠。

我認為,當局可考慮引入「雙軌低額模式」,除提高現有的營業額豁免上限,並可考慮歐盟、新加坡的「低額模式」,增設市場佔有率的準則,以較高者為準,讓更多中小企可獲豁免。政府一直強調,中小企並非競爭法的針對目標,而且「嚴重反競爭行為」均不獲豁免,放寬「低額」的豁免準則,不會影響法例的「牙力」,並可令中小企更安心。

作者: 經濟動力林健鋒立法會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10月21日星島日報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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