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星期,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立法會「競爭條例草案」委員會中,建議五百七十五個公營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獲豁免不受競爭法規管,社會有部分人士擔心這批機構獲豁免後,當局日後未能監管其反競爭行為。
在討論應否將該批機構納入競爭法之前,我們應了解訂立競爭法的原意。《競爭法》的執行宗旨,是在於防止因壟斷而產生的反競爭行為,令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失。如果將整個豁免條文刪除,那到底對消費者是否有利呢?
整個條文刪除 未必有利
房委會、房協、醫管局、機管局、貿發局及出口信用保險局,過去多年為市民及中小企提供優質服務。如果刪除豁免條文,待日後交由競委會決定豁免權,那麼那些法定團體會否因從事某經濟活動,與另一業務實體存在直接競爭,需要受到競爭法監管?例如房委會及房協提供低於市價的房屋,對私人發展商帶來不公平競爭,令興建公屋及居屋變成違法;公共醫院提供醫療服務,對私家醫院造成「爭利」現象,令市民受惠的廉價醫療服務絕迹?
此外,不少建議獲豁免的公營機構及非政府組織,即使在經濟不景時,都會積極協助香港工商業界渡過難關,例如出口信用保險局及貿易發展局,在金融海嘯期間,私人機構紛紛落雨收傘,他們不僅繼續向中小企提供信貸保險及舉辦不同展覽,而且還提供免費業務查詢服務,以及為吸引外地買家來港提供便利。有中小企負責人接受訪問時,更力讚貿發局樂於開辦一些新興行業展覽會,雖然風險較高,活動未必賺錢。當貿發局舉辦的新展覽會變得有聲有色,私人展覽公司才加入。因此,這類公營機構及非政府組織對中小企及香港工商業界都是十分重要,不應受到競爭法規管。
立法影響市民 本末倒置
總括而言,訂立競爭法原意是為推動公平競爭,但若因立法而導致更多的中小企無以為繼及市民利益受損,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讓公營機構及非政府組織豁免受《競爭法》約束,目的是為了支援中小企及保障市民利益;當然各公營機構及非政府組織不應忘卻本身使命,利用特有地位佔用更多公眾資源,最後演變為「與民爭利」。相信各獲《競爭法》豁免的機構會認清成立目的和使命,繼續為香港社會大眾服務。
作者: 經濟動力林健鋒立法會議員(文章刊於2012年2月17日星島日報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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