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草案》正於立法會審議,其爭議性及對商界的影響,絕對不下於最低工資立法,因此工商界積極表達意見,社會上亦有很多不同聲音,但近期卻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指中小企對「競爭法」的種種疑慮只是受到「商界」的誤導。
大惑不解消委會觀點
例如十一月二十二日《明報》報道:「指商界誤導中小企消委講座撐競爭法」,引述消費者委員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鄭建韓表示,反《競爭法》立法阻力主要來自商界,商界發出的信息誤導中小企,故消委會將主動為中小企團體舉辦座談會「以正視聽」。
此外,早前的《競爭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上,亦有議員質疑,有人誤導中小企反對「競爭法」,更揶揄中小企是「牛皮燈籠、點極唔明」。
我對於以上的觀點實在大惑不解。首先,中小企佔了香港企業的九成八,是香港商界的主要組成部分,外界若把餘下佔百分之二的大型企業等同「商界」,並指「商界」誤導、主導中小企對「競爭法」的意見,未免以偏概全,亦有分化商界之嫌,尤其作為公共機構的消委會更不應把反對意見簡單地視作誤解、誤導,不但未能釋除中小企的疑慮,更徒然在社會再次挑起「仇商」、「仇富」的爭議。
我經常與中小企及各業界組織接觸,他們均十分關心「競爭法」發展,而且絕對有獨立思考能力,並會主動了解對營商有重大影響的政策,例如由數十個商會組成的「香港各界商會聯席會議」,從去年開始已主動舉辦數次座談會,多次請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蘇錦樑解釋條例,亦曾邀請多位立法會議員出席,聆聽各商會代表的意見。
因此我相信,中小企是不會輕易因部分商界人士批評而視「競爭法」為洪水猛獸,亦不會天真得相信冠以「競爭法」之名,有關法例便一定能保障巿場公平競爭,令壟斷情況絕跡香港,讓中小企獲益,況且「競爭法」本來的立法原意是保障消費者為主,並非保護中小企。
社會各界期盼有出入
無論是中小企或大型企業均支持公平競爭,但由社會各界最初所期望的「反壟斷法」、「公平競爭法」至今日立法的「競爭法」,不但名稱轉變了,其內容亦與社會各界所期盼的大有出入。
此外,《競爭條例草案》只列出概括條文,具體的反競爭行為例子和指引,則要待日後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定立,叫中小企如何安心?中小企若想確保其營運不會誤踏「競爭法」地雷,便要徵詢法律意見,但本地相關專才不足,海外一些資深的競爭法律師服務收費,可高達每小時二至三萬港元,並非中小企所能負擔。
《競爭條例草案》的「第一行為守則」,已令不少中小企及商會組織擔憂。香港是個小城市,中小企須與海外的大型跨國企業競爭,業界商會或組織就起重要作用,讓企業享有規模經濟的好處,或在談判時凝聚談判力量。這些做法會否被視為「禁止反競爭的協議、經協調做法及決定」?外國亦有不少業界組織被裁定違反「競爭法」,香港的中小企商會或組織會否獲豁免?否則將令中小企處於極不利的位置。
正在立法的《競爭條例草案》是跨行業法例,整個商界的持分者均受影響,中小企與大企業的營運方式相異,對「競爭法」亦有不同疑慮及關注,期望政府及支持「競爭法」的人士,認真、用心聆聽各界的意見,在立法時平衡不同類型企業的權益,才是釋除商界(包括中小企)對「競爭法」疑慮的正路。
林健鋒立法會議員(商界一) /「經濟動力」成員(文章刊登於2010年11月26日星島A16每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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