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7日 星期一

回應《取締層壓式計劃修例建議》諮詢文件

俗稱「老鼠會」的「層壓式計劃」並非正當經濟活動,更往往令參與者蒙受損失,應設法杜絕。經濟動力贊成當局修訂法例,更新及完善「層壓式計劃」的定義,同時把刑責擴展至明知故犯的計劃參與者,堵塞現時《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的漏洞,以免不法之徒藉此行騙。

然而,「層壓式計劃」與「多層式傳銷推廣」有不少類似之處,不但巿民及業界容易混淆,海外經驗亦發現執法時有機會出現爭議,我們促請政府在修例外,同時加強向工商業界及巿民的教育及宣傳,以免巿民誤墮法網,並令合法的傳銷企業被錯認成「層壓式計劃」。

「層壓式計劃」定義

《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於1980年訂立,至今已30年,有關「層壓式計劃」定義不合時宜,如《條例》第2(b)條,隱含「層壓式計劃」必須涉及銷售貨品或服務的意思,令不涉銷售產品的計劃不屬《條例》涵蓋範圍,過去部分案件因此難以入罪,或只能以其他相關法例作出檢控。

我們認同,政府需要修訂現行法例中的「層壓式計劃」定義,堵塞法例漏洞。諮詢文件提出,更新「層壓式計劃」定義為:

● 新參與者必須支付款項(或其他代價),而誘使他們支付相關款項或代價是完全或主要因為新參與者有權介紹其他新會員並因此而從中取得利益(財務或其他方面利益);

● 不管參與者或其他人或實體有否推銷或供應貨品或服務(或貨品及服務),均可以被視為「層壓式計劃」。

換言之,「層壓式計劃」不一定牽涉貨品或服務的銷售,而是以「計劃有否強調參與者在介紹新參與者時有權從中得益」,以及「新參與者支付的款項與貨品或服務價值兩者的關係是否合理」為考慮因素,相信能堵塞漏洞,有助促進正當傳銷行業的發展。

避免混淆「層壓式計劃」與「多層式傳銷推廣」

不過,我們關注「層壓式計劃」與「多層式傳銷推廣」有類似之處,例如兩種計劃均設「上線」及「下線」的多層結構、會員介紹新會員會獲得直接或間接的報酬,但「層壓式計劃」主要或純粹是瓜分新會員的參加費而獲利,「多層式傳銷推廣」則真正銷售貨品或服務,會員報酬按貨物或服務的銷售額而定。

如澳洲2005年案例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Network Pty Ltd (ACN) v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ACCC入稟控告電訊服務供應商CAN,指ACN向介紹新成員的會員發放報酬,而會員加入須付499澳元的「參加費用」,每年亦須付163.9澳元續會,法庭在初審時判ACN敗訴,認為會員所獲「報酬」與介紹新會員有關。

但其後ACN向Full Federal Court上訴得值,法庭指ACN會員不能單憑介紹新會員而獲「報酬」,而是按其介紹的新會員購買電訊服務的帳單金額而定,所有「參加費用」亦是由ACN收取,裁定ACN的多層式傳銷不屬「層壓式」,ACCC其後申請上訴失敗。

從有關個案反映,不但巿民及業界容易混淆「層壓式計劃」與「多層式傳銷推廣」,執法時亦容易出現爭議,因此政府須加強相關的教育推廣,教導巿民分辨,避免被騙取金錢,或令正當傳銷活動被誤會「層壓式計劃」,並須給予業界清晰指引,以免企業誤墮法網。

提高罰則

當局建議提高對參與「層壓式計劃」的刑罰,包括:

● 建議明知加入計劃所得利益是完全或主要來自介紹其他新參與者,而又曾誘使他人參加層壓式計劃的人士,應與明知而設立、宣傳或管理層壓式計劃的人士一樣,受刑事懲處,其最高刑罰亦相同;

● 最高罰則由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提升至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

由於計劃要依賴參與者介紹新人才能延續,為加強參與「層壓式計劃」的阻嚇力,我們認同「參與者」應與「設立、推廣或管理計劃的人」(即策劃者)同樣受到法律制裁。

目前澳洲、愛爾蘭、新加坡及澳門的相關法例,「參與者」亦同受法律制裁,前三地「參與者」與「策劃者」的最高刑罰相同,而澳門於2008年6月實施的新法例,對「參加者」採較低的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及60日罰金(每日罰金由50元至1萬元不等),不知情者則最高判60日罰金;「策劃者」刑罰最高可監禁10年及600日罰金。

「策劃者」與「參與者」在推動「層壓式計劃」上,角色畢竟有主次之分,其最高刑罰應有所分別,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亦有部分「參與者」受親友影響而加入,對「層壓式計劃」未必知情。

我們認為,政府可參考澳門的分級制刑罰,「參與者」無論是否知情,同樣負上法律責任,並設立具阻嚇力、但低於「策劃者」的最高刑罰,而法例須明確指出,法庭判罰時須考慮「參與者」是否明知故犯、參與程度及所獲利益等因素,或為不知情者設抗辯,以免過猶不及,令巿民對合法的「多層式傳銷推廣」亦避如蛇蠍,影響傳銷行業營運,同時加強相關的宣傳,教導巿民避免墮入「層壓式」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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