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最低工資巿民付鈔

兩大連鎖快餐集團日前同時宣布,下月實施最低工資時,會維持員工休息日及飯鐘有薪的安排,部分員工將獲加薪達五成多。但大家要留意,兩大集團均會因此增加數千萬元的開支,它們有較高的議價能力,最終成本將轉嫁給消費者,員工加薪其實由巿民付鈔。

最終成本轉嫁消費者

而且,兩集團只是「維持」員工休息日及飯鐘有薪的安排,因員工一向享有這些福利,亦是出於「平衡社會責任及關愛僱員的基礎原則」。所以,我們不宜把兩大集團的安排,混淆為最低工資的法定要求。

香港在最低工資的討論至立法階段,一直採用「工時(for hours worked)」概念,即有工作的時數才計算,這與海外其他地區的最低工資法例相符,例如英國在守則中訂明,只有通過勞資雙方協議在合約中訂明,午膳時間才會計算為工時。法國亦沒有訂明僱員享「有薪飯鐘」,相反當地勞工法例律師一般將之解讀作「無薪飯鐘」。

最低工資的條例草案原本就有一條澄清性條文,說明計算工時並不包括用膳時間,其後當局為免影響少數在現有合約已列明用膳時間計薪的員工,並指將來的指引會清楚解釋安排,才刪除有關說明,可惜今日反而令更多打工仔的飯鐘計薪問題出現爭議。至於休息日,不但當局從未在法案委員會提出,目前法例也沒有規定是要計算最低工資的。

清潔保安加薪必增管理費

可是政府不但迴避澄清飯鐘與休息日的問題,「遲來的」最低工資指引亦含糊不清,令不少僱主對最低工資的計算方法,至今仍一頭霧水。更無奈是當局處理政府外判商的最低工資補貼一事上,改變過去做法,把休息日改為有薪,有外判商計算過,若加上飯鐘及休息日的薪酬,員工實際的工時薪酬將達三十五元,遠超廿八元的法定水平。

政府可以慷納稅人之慨,為外判工提供有薪休息日,中小企卻被當局拖下水而害得「雞毛鴨血」,一眾守法付出廿八元最低工資的僱主,可能因無力額外為休息日支薪,被標籤「無良僱主」,甚或被逼毀約。所謂「羊毛出自羊身上」,業主是清潔工、保安員的「間接僱主」,他們加薪,巿民也要多付管理費。

目前廿八元的最低工資水平,是經過社會各界討論多時,勞資雙方各有妥協而確立,大家應尊重這得來不易的共識,而且最低工資是按法例制定,法律從來只有合法與不合法的界線,不宜在法例加入額外門檻,更非僱主付的工資愈高便愈有良心。部分有能力的僱主若基於巿場、員工表現或人情等原因,給予員工更高的薪酬福利,絕對是值得鼓勵的,但與是否合乎最低工資無關。正如巿民按稅單所列銀碼去交稅,交足稅款便合法,盡了公民責任,而不是交稅愈多的便是好巿民,因薪金不高而不必交稅的難道是「無良巿民」?

經濟動力林健鋒立法會議員 (文章刊於2011年4月22日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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