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本周一宣布,「特事特辦」為外判商補貼最低工資實施後,涉及的工資及強積金差額,並要求外判商日後計算最低工資時須包括休息日,逾四萬名外判工人因此將加薪二至四成,他們固然高興。然而,當局慷納稅人之慨當起「良心僱主」,提供數億元的補貼及有薪休息日,這「帶頭作用」對業界卻造成極大壓力。
粗疏卸責一公司多制
有清潔外判商告訴我,若計及飯鐘及休息日,員工平均工時薪酬將高達三十五元,但公司同時服務政府及商業客戶,政府肯承擔休息日支薪的成本,商業或屋苑客戶卻未必願意或無能力負擔,公司實在難以自行承擔額外兩、三成的薪金開支,屆時出現「一公司多制」,非政府合約的職位福利較差,或出現「逃亡潮」,他們的運作將大受影響。
此舉對其他企業亦造成極大無形壓力,尤其清潔、保安等同業,若不跟從付出有薪休息日,不但被標籤「無良僱主」,聘請工人時亦難以競爭,大型企業或可捱得住,把成本轉嫁消費者,結果令服務費用上升,中小企則捱得一時得一時,否則只好關門大吉,連累一批弱勢勞工失去飯碗。
我並非反對是次政府「特事特辦」提供補貼,因為外判商與政府簽訂合約時,根本未有最低工資的限制,這與通脹、材料價格波動等巿場風險不同,最低工資是政府的有形之手干預勞動巿場,因此由政府承擔差額實屬合理。
然而,《最低工資條例》早於去年七月通過,當局近期才發現外判商、院舍買位及政府資助機構亦受最低工資影響,可能因成本飆升而無以為繼,局方七個多月來卻一直「矇查查」。我認為,這反映出當局處理最低工資一事上的後知後覺與粗疏卸責。
為何說當局粗疏卸責?在討論最低工資定於時薪廿八元時,各界一直共識是以「工時」為基礎去計算,並不包括飯鐘及休息日的薪金,《最低工資條例》亦未有列明兩者需要計薪。但勞工界施壓把飯鐘及休息日加入最低工資的方程式,當局對此卻態度曖昧,閃爍其辭,一直未有明確澄清,法例只要求僱主按工時計算最低工資,只不斷重申應按合約行事,徒使問題變得更複雜。
經濟學者斥弊多於利
僱主與員工早於最低工資立法前簽訂僱傭合約,現時當局要求僱主按舊合約條款,卻用新工資水平來計算薪酬與福利,又是否公平?就像乘的士,若司機上車時只告訴你,車資是按車程里數計算,下車時卻突然要求多付冷氣費、燃油費等,相信做乘客的都會感到「上錯賊車」。當局在飯鐘及休息日的計薪爭議上,不但推卸責任,更有如把最低工資變成兩級制,飯鐘及休息日計薪的便是「良心最低工資」,按法例要求訂立的卻成了「無良最低工資」,尤其對無力負擔的中小企不公平,陷中小企僱主於不義!
政府一邊推動《競爭法》,另一邊最低工資卻變相成為部分低技術行業的「進入巿場門檻」,門檻更不斷提高,衝擊香港向來以靈活彈性見稱的營商環境,推高本地的生產成本,更令勞資關係趨於對立與僵化。不少經濟學者批評最低工資原意雖好,卻弊多於利,正是「The road to hell is paved with good intentions」,好心做壞事。
作者:經濟動力林健鋒議員 (交章刊於2011年4月15日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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