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2日 星期日

修例阻「雙非」俱合情法理

「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數目近年急速上升,引起社會極度關注。所謂「雙非」孕婦,是指夫妻均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內地孕婦;她們來港所生的「雙非」子女,根據現行《入境條例》附表一第2(a)段對於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是享有居港權的。

這些享有居港權的「雙非」子女,數目由2001 年的620 名,到2011 年已經激增至35736 名;十年下來,累計已超過17 萬人,預計今年年底, 將會突破20 萬人。

香港是彈丸之地,資源有限,加上「雙非」子女日後可能申請父母來港定居。

如此龐大的人口突然湧港,本港居民一直擔心現有的福利、教育、醫療等資源將會受到影響;更衍生人口老化、比例不平衡的人口政策等社會問題。 現在擺在眼前的事實是,「雙非」孕婦衝關、衝急症室帶來的危險、本地孕婦床位緊絀、分娩費用上升等等,已令市民非常不安;港人更加擔心的是,這些嬰兒長大後,將會來港「爭學位」、「爭住屋」、「爭工作」。

行政措施成效不彰

社會上對阻截「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立場已十分清晰,政府也在民意沸騰下,推出限制公立醫院接收「雙非」孕婦分娩配額、加強邊境堵截和打擊中介公司等的行政措施。

可惜這些措施均成效不彰, 「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數目依然上升,可見在「居港權」這個最大的誘因之下, 「雙非」孕婦繼續鋌而走險,見招拆招。

有人提出一些解決「雙非」問題的建議,包括行政措施和尋求人大釋法。首先,我認為行政措施並非治本之策,生兒育女是基本人權,如禁止外地孕婦來港生育,或在邊境拒絕她們入境,實有歧視和干涉人權之嫌;即使實施限制「雙非」孕婦預訂本港床位的做法,也阻擋不了部分「雙非」孕婦於臨盆一刻才衝急診室的行為,此舉也非常危險。

至於尋求人大釋法一途,按現有機制,終審法院不能在沒有個案的情況下,主動糾正過去的「錯誤判決」;如果特區政府經由行政長官提請釋法,又會受到某些法律界人士指摘政府帶頭破壞司法獨立的無辜指控。

今年3 月7 日,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表明,人大常委會於1999 年的釋法,不只是為了「吳嘉玲案」,而是涵蓋整體的居港權問題;人大也不可能作出兩次相同的解釋。因此,最理想的做法是,香港內部自行解決。

《入境條例》可予修訂

在目前行政、司法均無計可施或有計不施的前提下,我身為立法會議員,應該履行本身的責任,透過合法程序,提出解決方法。我日前提出將會透過「私人條例草案」,修訂目前《入境條例》附件一第2(a)段中就永久性居民的定義,把有關內容還原為「莊豐源案」前的版本,即「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 月1 日當日或之後,且在其出生之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或母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我提出的這個修訂,使《入境條例》可以體現1996 年「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這個意見清楚表明, 「得享居港權的在港出生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這個立法原意在1999 年人大釋法中已再次重申。不過,終審法院對「莊豐源案」作出判決時,卻未有考慮這個立法原意,才導致目前這種困局。

我也收到意見,指以「私人條例草案」修改《入境條例》可能違反終審法院的判決,影響司法獨立。我要指出的是,希望透過此法,啟動機制,一旦出現司法覆核的個案,便可讓法院根據再明白不過的實際情況和公眾利益,重新審視「莊豐源案」的法理考慮,是否有存有不周全的地方。最終如何判決,全是法官的獨立決定,因此並不存在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

迎難而上解決「雙非」

目前我已把「私人條例草案」草稿提交法律草擬專員審議字眼,相信需時大約兩周,便獲得批准。隨後我將提交條例予立法會主席審批,若獲得主席和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則可正式進入議會審議程序。

雖然條例要獲得通過,還須面對很多關卡,例如要得到行政長官批准、要面對緊迫的審議時間、要面對立法會分組點票……。然而,「雙非」問題涉及廣大公眾利益,並不能因為困難而卻步。

我提出這個做法後,已在全港多區爭取市民簽名支持,在短短數日間,已經獲得超過五千名市民的簽名。我也收到不少市民和朋友來電來函的鼓勵,因此,我義無反顧,同時也希望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以港人利益出發,鼓起勇氣迎難而上,為市民切實解決「雙非」問題。

作者: 經濟動力林健鋒立法會議員(文章刊於2012年4月23日信報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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